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三十七条有效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迅速平息事态,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发生前款规定的事件,事件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引发事件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按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到达现场,配合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