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共设施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巡检和公开报修制度,设立专业检护队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运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