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具体办法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