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文条例第四条有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所属的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省水文机构派驻到市、县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派驻地的水文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