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文条例/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依法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只、车辆应当减速通行或者避让。交通运输、海事、应急管理、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水文监测专用车辆、船只应当设置统一标志。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