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文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第十七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定。审定通过的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可以作为评价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实施水资源管理的依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