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水文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取水口、入河排污口、跨界河流断面的水量、水质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并将监测、评价结果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