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设立专职巡查队伍,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完善重点部位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与属地有关部门建立值班联络和工程管护联动机制,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工程管理单位实施工程巡查、管护。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