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等向地下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倾倒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用污水进行回灌。填埋封井的,不得污染地下水资源。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