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免征、减征地下水水资源费。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擅自免征、减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免征、减征部分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缴。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