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保证上下游生活、生产、生态基本用水流量和用水安全。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除因不可抗力外,拒不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造成国家、集体和群众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