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开工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二年未动工或者开工建设后停工一年以上的,由原出让机关无偿收回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但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迟延或者停工的除外。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