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车辆运输不得泄漏、遗撒,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运输散装物体的,装载高度不得超出车厢栏板,并且必须苫盖、包扎、密闭;运输流体的,应当使用不渗漏的容器,并安装接漏器。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