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是指机动车辆运输油料、煤炭(泥)、煤灰、混凝土、砂石、残土、垃圾等流体或散装物体发生泄漏、遗撒以及其它污染道路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