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