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卫生健康、科协等部门应当开展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重视公共卫生科普教育和健康教育。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