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条有效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市辖区未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其水土保持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落实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