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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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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三章 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时,可以授权委托县(区)人大常委会就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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