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三章 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时,可以授权委托县(区)人大常委会就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