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三章 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执法检查组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组成。可以邀请本市的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法律法规实施机关负责人以及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参加。上级人大常委会授权委托开展的执法检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相对应的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并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级人大常委会。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