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三章 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第十条已修改执法检查方案审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将执法检查方案送达被执法检查的相关单位或者部门。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