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采砂许可规定的范围、数量、深度开采的;(二)改变采砂作业方式的;(三)未按要求堆放砂石和平整弃料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