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河道采砂权的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方式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