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县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