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制。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