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实行以县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实施教育工作的管理体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教育工作的实施,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教育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