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对违法收取的财物,责令退回:
(一)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入学选拔考试、考核、测试,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等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条件和编班依据的;
(二)责令、规劝转学、退学、开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
(三)拒转、拒收因户籍变更需要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
(四)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的;
(五)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六)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的;
(七)将学校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教育教学的。
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