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财政教育投入,健全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发展、课程改革、职业教育、教育督导、教育考试、教师培训、体育美育、语言文字、双语教育、网络服务、奖励救助、寄宿制学校管理、中小学幼儿园采暖费和课后服务等各类专项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