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教育条例/第六章 学校教育与教学第四十条有效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基于学生发展核心素养,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组织教学,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自治县相关学校在实施好国家课程的基础上,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为校本课程纳入学校课程体系,因地制宜开设民族语言文化课程,加强双语课程建设。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研究,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应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