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携带犬只外出进入禁犬区域,未按规定使用束犬链,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携带宠物强行进入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