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行为规范第二十条有效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一)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不得进入禁犬区域;(二)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三)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饲养其他宠物,应当管理好所养宠物,避免干扰他人生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