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

(一)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不得进入禁犬区域;

(二)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三)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

饲养其他宠物,应当管理好所养宠物,避免干扰他人生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