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三条有效从事公共客运、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以及大型厂矿,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保养制度,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指标纳入车辆技术管理和维修项目,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