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对污染物排放未达到本省执行的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