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省、市、县人民政府部门领导所属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导或者领导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本系统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