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行为第二十五条有效行政执法实行统一执法文书格式制度。国家对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无统一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制作本系统的统一文书格式,报送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未设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制作本系统的统一文书格式,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