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