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的监测评估,建立综合监测网络和植被恢复等指标体系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对矿山占用山体及治理恢复等活动实行动态监测。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