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