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管理和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