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信用信息记录制度。单位和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慈善活动等文明行为的记录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等不文明行为的记录,应当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信用信息档案,作为享受守信激励或者受到失信惩戒的依据。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信用信息提供、使用、修改、删除机制,由具体工作机构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和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