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职责与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权利用手机、行车记录仪等电子设备,录制、拍摄不文明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平台并及时查处、反馈结果。受理投诉、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