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职责与保障第十五条有效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聘请文明行为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和不文明行为的劝阻、制止等工作。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