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有效国家和省未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依法执行适用于本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