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扬撒、泄露的,城市建成区内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其他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