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排污单位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