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为由,减少物业服务内容或者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限制业主合理使用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不得以停水、停电、停气、停热、停电梯、捆绑收费、阻碍业主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等方式,强迫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