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为由,减少物业服务内容或者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限制业主合理使用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不得以停水、停电、停气、停热、停电梯、捆绑收费、阻碍业主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等方式,强迫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