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