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第五条有效生态立市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二)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人为本、普惠民生;(三)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法制保障;(四)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