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第四章 绿色发展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各类产业功能区,实行产业功能区建设循环化改造,逐步实现产业废弃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