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乡规划建设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最大限度保留、保护原有自然生态要素;

(二)保护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重要观赏价值的自然标志物、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历史遗迹;

(三)不得破坏历史文化要素多样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要求。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