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嘉兴港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嘉兴港区管委会制定并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依照原编制和报批程序执行。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0日